图为正在创作中的李玉生。 中新社记者 索有为 摄
癸卯兔年春节来临之际,李玉生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生肖兔代表的是宁静、善良、温和和活泼,尤其是刚刚过去的几年受疫情影响,人们更渴望早日走出疫境、生活祥和美好,他就决定创作一方生肖兔印章,来表达和传递这种愿望。
也正因如此,在这只生肖兔的下方,李玉生特意又刻上“兔年大吉”四个篆字,冀望新的一年“兔”飞猛进、万事如意、国泰民安。
图为李玉生治印生肖兔,冀望新的一年“兔”飞猛进、万事如意、国泰民安。 中新社记者 索有为 摄李玉生告诉记者,他钻研篆刻艺术是半路出家。他痴迷收藏近30年,在与陶瓷、玉器、书画等藏品打交道的过程中,走上艺术创作之路。他起初拜师雷少华和林坚璋学习书法,后又师从岭南画派大师赵少昂高足、著名画家卢清远和岭南画派名家伍月柳等人,研习多年后形成了自己格调清新的艺术风格。
“书画作品上的印章同样是一门高深的艺术。”李玉生说,美国学者威廉·罗肯特曾称赞中国篆刻艺术是“世界公认的最高艺术”,而篆刻家是“能使石头唱歌的艺术大师”,他潜心观察每一位名家的用印并从中领悟印章和书画作品的融合之美,继而又开始痴迷篆刻,在西泠印社名师邓昌成和西泠学堂林墨子导师的指导下学习篆刻。
此前学习书画的沉淀也给他的篆刻带来便利和灵感。“书法有笔法,篆刻有刀法,使刀如使笔。”李玉生说:“其实,在印石的方寸之间表达艺术语言需要严谨的推敲,需要人文的修养,方寸之间有大天地。”
在篆刻水平精进之后,他把创作思路转向了天下第一行书《兰亭序》,他要将《兰亭序》全文用印章表现出来。朱文白文灵活协调、边款用字摒弃雷同,李玉生潜心用力数月之久,终于将全文324字的《兰亭序》刻在了64方印章上,在拓印印屏时,李玉生为了作品的丰富性,又特意尝试了篆刻书圣王羲之的人物肖像,作品完成后受到名家的充分肯定。
图为李玉生介绍他创作的《兰亭序》全文印屏。 中新社记者 索有为 摄一发不可收的李玉生,又创作了《陋室铭》《心经》《爱莲说》等全文印屏,从人物肖像篆刻到象形物篆刻乃至鸟虫篆,也成为他在方寸天地间纵横驰骋的畅意表达。
在2022年中央援港抗疫期间,李玉生用篆刻来记录中央对香港的关心和内地医护人员逆行而上的付出,身着防护衣怀抱儿童的医护人员、运送抗疫物资的列车、方舱医院、中西医结合治疗等,都在他的刻刀下一一呈现,这幅以几十枚印章组成的《壬寅年香港抗疫印屏》,在香港抗疫美术作品展览中亮相,吸引众多人士观赏赞叹。
“香港与内地已经实现了首阶段‘通关’,很多三年没有和内地亲人团聚的香港市民已经北上,兔年里我也要去内地好好走一走,从中获得更多的灵感。”李玉生说,脸上写满期待,“祝愿大家在新一年‘兔’来运转、‘兔’飞猛进”。(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